《關于提高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2019-04-18 市僑辦僑政處日前,市僑辦、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印發了《關于提高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的通知》(津僑辦〔2018〕2號)。為使政策內涵透明,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提高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
為體現黨和政府對早期歸僑的關懷,我市從1995年起對1966年12月31日前回國定居并參加工作的退休早期歸國華僑(以下簡稱“早期歸僑”),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放退休生活津貼;2005年出臺政策,對部分單位因破產、經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發放早期歸僑退休生活津貼的問題,由市財政安排經費予以解決;2009年將發放標準調增至每人每月100元。這一惠僑政策實施20多年以來,受到了廣大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的歡迎和好評,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近年來,隨著物價指數、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不少歸僑通過政協提案、來信來訪等方式多次反映我市津貼標準偏低的問題,特別是早期歸僑大都年老體弱多病,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我辦始終關注這個問題,2017年借助辦理提案的契機,積極會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研究推動解決此事,聯合出臺《關于提高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的通知》,更好地貫徹落實黨的僑務方針政策,使廣大歸僑僑眷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提高到多少?
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三、津貼發放范圍有變化嗎?
發放范圍仍按津僑會字〔1995〕第004號文件規定執行。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的發放對象是:1966年12月31日以前回國定居,并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1966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歸僑。凡享受離休待遇或早期回國專家生活津貼的人員,以及享受百分之百原工資待遇的退休中小幼教師等人員,不再享受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
四、津貼發放審批程序有變化嗎?
審批程序仍按津僑會字〔1995〕第004號文件規定執行。凡符合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發放條件的對象,由退休前原工作單位負責審查并填寫《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發放審批表》,按人事隸屬關系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經市僑辦確認歸僑身份和批準后,由退休前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
凡符合該文件規定條件的早期歸僑,自審批之后的下月起享受該待遇,以前的不予補發。歸僑亡故后,該津貼從次月起停發。
五、津貼發放經費來源有變化嗎?
津貼發放所需經費,仍由原開支渠道解決。有原單位的,由津貼發放對象退休前原工作單位解決。
六、如果單位破產、經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單位不能發放津貼的如何解決?
確因單位破產、經營困難或其他特殊原因,原單位不能發放津貼的,仍按照津僑會字〔2005〕1號文件規定程序辦理審批發放事宜。單位可持主管委、局(集團公司)的證明,以及經批準的《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發放審批表》復印件、津貼發放對象的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等,分年度向市僑辦申請給予津貼發放補助。由市僑辦審核匯總并向市財政局申領專項經費后,一次性撥付津貼發放補助資金。
七、新的津貼標準執行時間?
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八、原有涉及津貼的有關規定若有與津僑辦〔2018〕2號文件相抵觸的內容該如何執行?
津僑辦〔2018〕2號文件公布時,《關于調整早期歸國華僑退休生活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津僑會〔2009〕5號)文件同時廢止。原有涉及津貼的有關規定與津僑辦〔2018〕2號文件相抵觸的,以津僑辦〔2018〕2號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