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港澳問題的方針政策
2014-06-12處理港澳問題總的方針是“一國兩制”,具體方針政策包括“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等。為保障國家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根據憲法,全國人大先后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
(一)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是鄧小平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解決香港問題新構想,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居民組成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派內地人去任職。
鄧小平于1984年6月22日、23日在分別會見香港工商界訪京團和香港知名人士鐘士元等人時正式提出“港人治港”。他說,要相信香港的中國人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國人有能力管好香港,這是老殖民主義遺留下來的思想狀態。香港過去的繁榮,主要是以中國人為主體的香港人干出來的。中國人的智力不比外國人差,中國人不是低能的,不要總以為只有外國人才干得好,要相信我們中國人自己是能干得好的。同年12月正式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這是“港人治港”的具體體現?!案廴酥胃邸辈⒉环穸ㄍ饧耸吭诟廴温毜默F實和可能,《中英聯合聲明》規定:“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門任職的中外籍公務、警務人員可以留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政府部門可以聘請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或某些公職?!贝藘热莺髞硪脖环苫?,《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顧問,必要時并可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政府部門的專門和技術職務。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港人治港有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鄧小平在20世紀80年代就提出,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成分是愛國者,當然也要容納別的人,還可以聘請外國人當顧問。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只要具備這些條件,不管他們相信資本主義,還是相信封建主義,甚至相信奴隸主義,都是愛國者。這一標準后來在《香港基本法》中得以體現?!断愀刍痉ā返谝话倭闼臈l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p>
(二)澳人治澳
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域,由于歷史原因,居民成分復雜,但居民中97%以上是中國同胞。為了保持澳門回歸后的繼續繁榮和穩定,充分發揮澳門居民當家作主的熱情和聰明才智,保證澳門高度自治的實現,中央制定了澳人治澳的原則。澳人治澳,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由澳門當地人自己管理,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實施的基本方針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中國政府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指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均由當地人組成?!贝嗽瓌t在《澳門基本法》中也得以體現,《澳門基本法》第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在特別行政區任職的公職人員除在原澳門的留用人員、葡籍和外籍顧問外,都必須是永久性居民?!鞍娜酥伟摹辈⒉环穸ㄍ饧耸吭诎娜温毜默F實和可能,《中葡聯合聲明》規定:“原在澳門任職的中國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務(包括警務)人員可以留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任用或聘請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某些公職?!贝藘热莺髞硪脖环苫?,《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任用原澳門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公務人員,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還可聘請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上述人員只能以個人身份受聘,并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三)高度自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都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國防和外交事務屬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在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方面都有具體的體現。
第一,在行政方面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都擁有自己單獨的財稅制度、貨幣發行體系和金融政策決定權。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財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港元、澳元分別為港澳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貨幣,繼續流通。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貨幣自由兌換。在對外貿易方面,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地位,實行自由貿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征收關稅。特別行政區為單獨關稅區。此外,特別行政區在出入境管制,土地契約,航運,民用航空和教育、科學、文化、體育、宗教、勞工和社會服務等方面也都享有高度自治權。
第二,在立法方面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立法會為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立法權,除了有關外交、國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于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的法律,特別行政區不能自行制定外,其余所有民事的、刑事的、商事的和訴訟程序方面的法律都可以制定。
第三,在司法方面的自治權。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本地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做的限制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此外,在對外事務方面,特別行政區依法可以“中國香港”或“中國澳門”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同世界各國、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聯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